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审。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专家学者、企业、社会公众提出,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分级管理,大伙都很兴奋,就是应该这样。
该保护的野外资源,就应该加大力度去保护,这个是红线,不能碰。
对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实行许可制度,去办证,合法养放心养。
三有动物(陆生)实行备案管理。
CITES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应当区分情况,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那些已经被繁育的烂大街的品种,建议走进市场自由交易吧!
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其实对于龟来讲,无论是水龟还是陆龟,我们繁育的目的就是观赏!
观赏!观赏!观赏!不是吃!
当然,一部分水龟从政策上来讲,是允许吃的,但是养龟的人都拿龟当宝贝,极少有吃的。
其实在这次草案修订二审之前,早就发布了很多的利好养殖政策和文件,我们来回顾一下。
2020年3月4日,农渔发(2020)3号文件,确定中华鳖、乌龟等列入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类爬行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有网民对此提出异议,称中华鳖和乌龟是陆生野生动物,农业农村部无权改变动物属性,回避决定的禁止属性。
2020年3月16日,农业农村部正式答复该网民:龟鳖是传统的水产养殖品种,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先后发文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2020年9月30日,林护发(2020)90号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齿缘龟、锯缘摄龟、缅甸陆龟三个品种,允许用于不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
2020年10月16日,农业农村部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关于明确养殖鲟鱼、淡水龟鳖及产品相关政策的请示》进行答复,复函中明确: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人工淡水龟鳖及其产品,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2021年2月5日,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农业农村部官网发文明确:对已经合法从事相关物种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做好指导、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看到了这么多的利好政策,你对人工种群的未来市场怎么看?